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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106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作者: 文章来源:应对气候变化与机动车污染防治中心 发布时间:2023-06-28 09:50 点击:

【A】

〔主动公开〕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

一次会议第106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宁环函[2023]512号


发展改革委:

现就金凤霞委员提出的《关于双碳目标下加大对企业碳排放核算指导的提案》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一、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年度核查工作

2019年起,按照生态环境部工作安排,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每年组织开展全区发电、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化工及造纸共七大行业130余家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年度核查,指导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做好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及月度信息化存证,并及时完成省级技术审核。2022年度,全区共有134家企业纳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名单,其中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44家。

二、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体系建设进展

2020年起,生态环境部连续三年修编完善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作为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工作依据;非发电行业主要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先后印发的21个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开展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

202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统计局、生态环境部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实施方案》,其中明确提出由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制修订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建筑等重点行业碳排放核算方法及相关国家标准,加快建立覆盖全面、算法科学的行业碳排放核算方法体系。企业碳排放核算应依据所属主要行业进行,有序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报告与核查机制。生态环境部、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可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绿色金融领域工作需要,在与重点行业碳排放统计核算方法充分衔接的基础上,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进一步细化的企业或设施碳排放核算方法或指南。目前,国家统计局已印发省级地区碳排放统计核算方法,其他行业核算指南还在等待生态环境部与市场监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进一步工作进展。

三、温室气体排放相关业务培训情况

职能转隶以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高度重视人员能力提升工作,积极探索、不断加强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的相关培训。2021年至今,共组织企业参加国家级相关业务培训4次,自治区级指南相关培训3次,拟定《自治区发电行业月度信息化存证数据填报指南》1份,全力推进一线工作人员业务能力提升。为了保证培训效果,每年邀请指南编制机构的老师到培训现场进行解读,并设置答疑环节,确保一线工作人员准确掌握指南的规范要求。今年发电行业培训已于418-19日完成,全区44家发电行管理层及碳排放管理专责人员均参与了此次培训。

下一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继续加大政策制度、技术规范的宣贯。持续更新《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手册》送发至各级主管部门和重点企业管理人员,不断更新管理人员的知识体系。细化培训安排,按行业、按人员需求开展培训,分行业组织技术疑难问题答疑会,切实提升一线人员业务能力和疑难问题解决能力。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单位及电话: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与机动车污染防治中心<0951>5160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