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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08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作者: 文章来源: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发布时间:2024-06-27 09:4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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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

208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宁环函〔2024〕485

自治区公安厅:

现就提案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提案”,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一、基本情况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结合职责分工及宁夏实际,已于28日配合完成《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草案)》有关废旧蓄电池内容的起草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第三十条第一款: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应当按照固体废物依法管理,不得随意丢弃。第三十条第二款: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应当依法提供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建立管理台账。

二、工作开展情况

近年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积极推进废铅蓄电池环境管理工作,以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为抓手,加强日常监管;持续推进开展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切实加强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目前,我区现有废铅蓄电池回收资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企业共10家,分别为具备收集、贮存、利用综合经营许可证企业3家;具备收集、贮存经营能力企业7家。企业名单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官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一览表》中公开,为废铅蓄电池的安全规范收集利用提供了硬件支撑条件。

三、下一步工作

我厅将继续加大对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单位的监管力度,督促收集利用单位规范环境管理,依法收集利用废铅蓄电池。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科普活动等形式向公众宣传《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增强废旧铅蓄电池处置安全意识。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4626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单位及电话: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0951>5160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