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自然生态保护处 发布时间:2024-06-27 16:57 点击:
[A]
[主动公开]
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266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宁环函〔2024〕475号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现就马立明等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解决沙坡头区峡门水库大坝除险加固工程土地问题的建议》,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依据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工作的相关职责,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做好配合工作。
一是积极配合做好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性论证工作,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刘军副主席在《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出具沙坡头区峡门水库大坝除险加固工程一期项目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意见的请示》上的批示精神,已于2023年10月18日向贵厅反馈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出具沙坡头区峡门水库大坝除险加固工程一期项目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意见的请示〉意见建议的函》。
二是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强化服务指导,对建设项目依法依规严格环评审批,以源头预防和有效监管,控制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质量及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三是按照《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实施意见》相关要求,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问题监督,持续关注人为活动对生态功能造成的影响,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问题,保护好宁夏的自然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筑牢西北生态安全屏障。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4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单位及电话: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生态保护处<0951>516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