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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84号建议答复的函

作者: 文章来源:土壤生态环境处 发布时间:2024-08-15 15:0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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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

284号建议答复的函

宁环函〔2024〕621

丁志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运维经费纳入自治区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库予以支持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强化财政制度保障。自治区党委十三届五次全会审议并印发《关于加强财政支持生态文明建设办法》,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纳入财政支持生态文明办法,明确统筹污染防治和节能减排、水利建设、乡村振兴等相关资金,支持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污水处理厂及收集管网建设、河湖及重点排水沟水生态修复、生态缓冲带岸线整治保护修复、幸福(美丽)河湖等项目,推进实施以生活污水、厕所、垃圾、黑臭水体为主要内容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促进“人水和谐”。自治区专项印发《宁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运行维护管理的主管部门及其落实运行维护经费职责。有效保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制度落实。

(二)强化项目建设资金保障。自治区设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2018年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以来,自治区累计下达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以奖代补资金11.76亿元,带动地方投资25.82亿元,实施污水治理项目371个,累计建成处理设施383座,建设污水管网4137公里,污水处理能力达到96569/日,受益农户39.8万余户,受益人口132万余人。2023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将自治区财政支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以奖代补资金比例由原来项目核定环保总投资额的30%提高到40%,有效缓解市县区财政压力、调动推进项目建设积极性。

(三)强化运维资金保障。2018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以财政投入与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奖补为主的纵向生态保护补偿政策,涉及自治区财政直接对口的5地市、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和14个县(区),从2019年开始,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会同自治区财政每年按照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情况安排奖补资金预算2亿元。其中,水污染防治将补资金1亿元可用于包括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及设施运维在内的水污染治理与保护项目支出。2021年起,自治区设立黄河宁夏过境段干支流及入黄重点排水沟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自治区和市、县(区)按照1:1比例共同筹措资金,资金规模2亿元,涵盖5地市、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和22个县(区)。下达资金指标时,明确该项补偿资金可用于包括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及设施运维在内的水污染治理、水资源保护与节约集约利用等相关项目和工作支出。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是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加大转移支付支持,根据项目成熟程度持续进行奖补,支持市县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加快补齐污水收集管网和处理场站等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二是落实地方事权责任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宁政办发〔202117号)有关要求,指导属地相关部门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绩效管理、运维管理,积极筹措资金强化积极筹措资金强化支出责任。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4813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惠晓舟<0951>5160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