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自然生态保护处 发布时间:2026-07-01 09:46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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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385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宁环函〔2026〕373号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和自治区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自治区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关于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推动我区自然保护区高质量发展的提案》,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积极配合财政、发改、自然资源、水利和林草等部门探索开展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工作。一是开展财政投入与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考核奖补。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修订完善《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考核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奖补和扣减资金管理办法》。以城市环境优良天数、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挥发性有机物(VOCs)、氮氧化物(NOX)5项大气污染防治指标和国控(区控)地表水断面水质、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3项水污染防治指标为考核因子,对5地市、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和14个县(区)实施考核奖补,进一步压实市县党政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凸显生态环境领域真抓实干的激励效应。二是实施黄河宁夏段干支流及入黄排水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林业和草原局建立黄河宁夏段干支流及入黄排水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将所有市县及黄河宁夏段干流、10条支流和23条重点入黄排水沟全部纳入补偿范围。根据水源涵养、水质改善和用水效率三类指标,分别按照40%、30%、30%的权重测算并兑现补偿资金,激励各市县区积极关注水质改善、节水效率、水源涵养相关指标情况,推动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高质量发展。三是开展跨省流域生态保护补偿。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分别与甘肃省、内蒙古自治区签订黄河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明确以国控交界断面水质当年年均值达到国家考核II类水质标准为基础,按照1:1比例共同设立黄河干流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专项用于流域内水污染综合治理、生态环境保护、环保能力建设等。四是积极谋划推进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在重大项目谋划中以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为基础,以特色产业运营为支撑,以区域综合开发为载体,采取产业链延伸、联合经营、组合开发等方式,谋划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EOD)项目纳入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储备库,推动公益性较强、收益性差的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与收益较好的关联产业有效融合、统筹推进、一体化实施,既创新了项目组织实施方式,也有效推进了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的市场化进程。五是强化生态破坏问题监督。持续推进自然保护区人为活动常态化遥感监测,开展“绿盾”重要生态空间生态环境问题排查,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问题,保护好宁夏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我区自然保护区生态建设高质量发展,筑牢西北生态安全屏障。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6年6月30日
(联系人:万云 联系电话:<0951>516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