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9-09-09 09:16 点击:
文章来源:以案释法——中卫市新洁垃圾处理有限
公司超标排污案
【案件提供单位】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6日,中卫市环境监测站对中卫市新洁垃圾处理有限公司生活垃圾填埋场废气进行现场采样监测,经样品分析后发现:氨气最大超标倍数为0.55倍。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废气超标排放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办理结果】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该公司积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期缴纳了罚款。
【案件评析】
在该案办理过程中,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调查取证,在调查环节,规范制作现场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证据照片等;在案件办理中,做到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在查明涉案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后,迅速作出了责令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督促企业采取科学有力措施减少臭气排放,最大限度减少对周边群众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