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7-08-02 16:43 点击:
自7月1日起,环境保护部组织开展为期1月的打击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为深入了解专项行动开展的背景、主要内容和任务,记者采访了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对本次专项行动进行了详细解读。
问:专项行动开展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近两年的环境执法检查发现,一些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规模小、污染严重,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等环境违法行为较为突出,增加了区域环境污染负荷,也给个别地区造成了严重环境污染。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和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工作。4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以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核心,完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顺应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新要求和新期待。生态环境部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决定开展为期1个月的专项行动,依法打击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问:各检查组人员如何构成?
答:本次行动通过抽调精兵强将,采取异地交叉、属地配合的方式开展执法专项行动。环境保护部从27个省(区、市)抽调了420人组成60个检查组,其中,每组分别由5名环境执法人员、2名固体废物管理业务骨干组成。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选派30名固体废物管理专家予以协助。相关地方环保部门配备1260余名环境执法和监测人员予以配合。通过整合环境执法、监测、固废管理力量,综合运用调阅档案材料、现场勘查、取样监测、核查企业台账等手段,全面排查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问:检查组现场检查哪些内容?
答:检查组将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要求,全面检查从事加工利用进口固体废物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情况。
一是检查重点核查企业是否具备环评审批、环保验收、排污许可等相关手续。严格对照环评审批等文件要求,检查是否存在批建不符等行为。
二是检查企业是否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是否规范设置排污口,是否存在偷排漏排行为,是否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三是检查企业是否落实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方面的环境管理要求,核查是否存在转让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进口废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问:对现场检查人员严格执法有什么要求?
答:7月1日至7月3日,环保部对420名执法人员集中进行培训,提高大家现场检查水平。
各检查组要使用环境执法监管平台APP和执法记录仪开展现场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时,应立即按照《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固定证据,对涉嫌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按照监测采样规范进行采样监测,并留取平行样。
各检查组对当日检查情况要做到日查日清,每晚必须将当日现场检查情况、发现违法问题情况、向地方环保部门移交案件情况以及地方环保部门执行情况向专项行动工作组报告,对企业环境违法以及地方环保部门拒绝接受案件反馈等情况,向环境保护部提出实行案件督办的建议。
生态环境部要求检查组应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遵守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即不准接受被检查者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准接受被检查者宴请;不准参加被检查者邀请的娱乐活动;不准参与被检查者的营销活动;不准向被检查者通风报信;不准酒后开车、酒后执行公务)。同时,检查组不得向地方环保部门提出与检查工作无关的要求。一经发现上述行为,环境保护部立即通知原单位召回,并书面要求予以处理。对执法效能低下,无法发现问题的检查组,生态环境部也将通知其所在省级环保部门进行人员调换。
问:对检查组发现的问题将如何处理?
答:检查组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在检查当日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进行反馈,并同时抄送企业所在的地市级人民政府、省级环保部门,明确要求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立即组织环境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完善证据,及时立案查处,依法处理处罚。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行为,要及时移交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理。检查组可以视案情留专人督促地方环保部门查办案件。所有查办的案件和做出的行政处罚,都要做到适用法律准确、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执行到位。
环境保护部将对检查组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下发督办通知,对地方环保部门无正当理由不立案查处、执行不力、进展缓慢的,约谈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约谈后仍拖延不办的,启动问责机制。对通风报信、包庇纵容等违法违纪行为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