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21-09-28 16:30 点击:
按照相关制度要求,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储备和调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意义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是自治区党委、政府确立的“四权”改革之一,其目的是通过建立市场化污染防治机制,调动排污单位主动减排的内生动力,有效减少污染排放,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先行区建设。2021年4月,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用水权、土地权、排污权、山林权“四权”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21〕39号),明确了建立健全政策制度体系、精准核定排污权、合理确定排污权基价、构建全区统一的交易平台等重点任务。《管理办法》作为排污权交易政策制度体系中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对指导各地建立排污权储备机制,有序调节排污权交易市场供需,保障自治区重点项目落地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起草过程
生态环境厅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安排部署,组建了排污权改革工作专班,在充分借鉴外省区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完善文本内容,委托生态环境部环境发展中心征求了外省区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建议,并先后两次书面征求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等7个部门和各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的意见建议,共收到意见建议10条,其中采纳5条,部分采纳3条,未采纳2条,对未采纳和部分采纳的意见已与相关单位进行了沟通说明。9月中旬,协调专业律师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按照审查意见做了修改完善。9月下旬,经请示自治区政府同意,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和宁夏税务局联合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一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六条)。主要规定了排污权储备调控办法制定依据、目的、适用范围,以及有关部门职责分工等内容。
第二章排污权储备(第七条至第九条)。主要规定了排污权储备来源方式、申请纳入储备的程序等内容。
第三章排污权出让(第十条至第十六条)。主要规定了储备排污权出让原则、出让收入的使用等内容。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主要规定了排污权储备调控信息公开、监督检查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等内容。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一条)。主要规定了定期报告制度以及本办法解释权和施行时间等。
咨询方式: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电话:0951-5160985
传真:0951-5160988
邮箱:nxsthjtbgs@163.com
相关规范性文件详见: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储备和调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