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水生态环境处 发布时间:2021-08-16 11:02 点击:
一、起草背景
2018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职责整合至生态环境部门,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实施意见》,先于国家探索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改革,优化完善入河(湖、沟)排污口监管机制,切实指导各市、县(区)做好入河(湖、沟)排污口整治和规范管理,进一步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有效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
二、起草依据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关于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实施意见》等法律规章。
三、起草过程
2020年,我厅委托宁夏环科院开展了全区入河(湖、沟)排污口排查并形成了核查报告。截止2020年5月,全区共核查各类排污口441个,列入整治范围的排污口共计268个。2021年5月,水处基于全区入河(湖、沟)排污口核查情况,根据国家入河排污口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外省入河排污口管理的经验做法,起草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6月,向五市和宁东基地书面征求了意见,吴忠市、固原市、宁东基地无意见,银川市、石嘴山市、中卫市共收到10条意见,经认真梳理,全部吸收采纳。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指导意见(送审稿)》。
四、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五部分十八条。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共3条,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以及目标任务。
第二部分是实施分类整治,共6条,包括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排污口分类、整治要求等。
第三部分是严格监督管理,共5条,包括优化入河(湖)排污口规划布局、规范设置审批、加强监督管理、严格环境执法、建设信息平台。
第四部分是保障措施,共3条,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科技支撑、加强公众参与。
第五部分是其他要求。
五、重点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管控范围。《指导意见》在原水利部门管理的排污口类型之外,基于我区排污口核查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排污口分类,具体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工业排污口、农业农村排污口、其他排污口四种类型。另外,为加强监管,结合我区实际将混合排污口纳入管理范围。涵盖了现有常见的入河(湖、沟)排污口,基本实现了排污口全覆盖。
(二)关于目标任务。《指导意见》以黄河干支流、重点湖库、主要排水沟等为重点区域,明确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的阶段性目标任务,按照“先易后难、分步推进”的思路,不断完善管理机制。2022年底前,完成城镇生活和工业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和整治。2025年底前,完成全部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和整治。建成具有宁夏特点的排污口设置管理制度体系。目前,这项工作执法局正在推进。
(三)关于明晰责任。《指导意见》明确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宁东基地管委会组织开展监测溯源工作,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明确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宁东基地管委会作为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和维护管理等。
(四)关于整治任务。《指导意见》明确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宁东管委会组织对《全区入河(湖、沟)排污口核查报告》中列出的268个排污口,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要求,分类开展整治。同时,为进一步规范排污口标准化建设,对原有排污口编码规则进行了优化完善,由9位增加至15位,将行政区代码扩展到乡镇,增加了排污口类型、受纳水体等信息。
(五)关于排污口监督管理。一是优化排污口布局。将一级水功能区黄河宁夏开发利用区中二级水功能区黄河青铜峡饮用、农业用水区设置为禁止排污区域,将一级水功能区黄河宁蒙缓冲区设置为严格限制排污区域。二是明确审批范围。根据排污量和对自然水体的影响程度,因地制宜提出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混合污水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混合)设置实行审核制。三是细化审批权限。为确保实现黄河干流宁夏段水质目标实现,在原有规定基础上,进一步严格、细化自治区级审批权限,明确在黄河干流上设置排水量10万立方米/天以上的排污口的设置审核或备案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市、县(区)在一级水功能区上设置审核排污口时,需征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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