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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起草说明

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21-09-26 16:47 点击:


按照相关制度要求,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交易规则》)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意义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是自治区党委、政府确立的“四权”改革之一,其目的是通过建立市场化污染防治机制,调动排污单位主动减排的内生动力,有效减少污染排放,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先行区建设。2021年4月,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用水权、土地权、排污权、山林权“四权”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21〕39号),明确了建立健全政策制度体系、精准核定排污权、合理确定排污权基价、构建全区统一的交易平台等重点任务。《交易规则》作为排污权交易政策制度体系中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对优化环境资源配置,规范排污权交易行为,推动排污权有序流转,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起草过程

生态环境厅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安排部署,组建了排污权改革工作专班,在充分借鉴外省区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完善文本内容,委托生态环境部环境发展中心征求了外省区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建议,并先后两次书面征求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等7个部门和各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的意见建议,共收到意见建议13条,其中采纳6条,部分采纳3条,未采纳4条,对未采纳和部分采纳的意见已与相关单位进行了沟通说明。9月中旬,协调专业律师对《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按照审查意见做了修改完善。9月下旬,经请示自治区政府同意,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联合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交易规则》共九章三十七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规定了排污权交易规则制定依据、目的、适用范围和遵守的原则等内容。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至第八条)。主要规定了排污权交易中,自治区有关部门的任务分工等内容。

第三章交易主体和标的(第九条至第十一条)。主要规定了排污权交易主体的定义、不得作为交易主体的情形以及排污权交易标的内容。

第四章定量审查(第十二条至第十三条)。主要规定了审查可出让排污权和新(改、扩)建项目排污权的方式方法。

第五章交易申请(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主要规定了出让方、受让方在排污权交易中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以及跨区域交易的情形。

第六章交易规程(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九条)。主要规定了排污权交易的相关具体流程。

第七章排污权指标登记(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一条)。主要规定了排污许可证变更、新(改、扩)建项目排污权获取等情形。

第八章监督与管理(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主要规定了排污单位的申诉权利以及交易各方违法违规行为惩处方式。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七条)。主要解释了文中名词含义,明确了本规则施行时间。


咨询方式: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电话:0951-5160985

传真:0951-5160988

邮箱:nxsthjtbgs@163.com


相关规范性文件详见: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