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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党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解读

作者: 文章来源:法规与标准处 发布时间:2022-10-31 17:32 点击:


对本部门正在实施的党内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是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试行)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2018)和《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有关事项的的通知》(宁党办综〔20194)的有效举措。为切实维护党内规范性文件和党的政策的统一性和权威性,需要按照相关要求,定期对本单位正在实施的党内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坚持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对主要内容与党章、党内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规定不一致、无修订必要、适用期已过或已经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的,按照废止或失效处理;对主要内容与党章、党内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规定表述不一致、确有必要修订的,按照修订处理;对主要内容符合党章、党内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规定,且目前工作中需要的,按照保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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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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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规范性文件详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党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